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姜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内容
姜堰区从二类地区调整到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姜堰区从二类地区11元调整为一类地区1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