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12-15 浏览 下载WORD

  昨天,省政府制定下发江苏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目标和相关举措。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着力消除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在发展幼儿教育方面,我省将按照每万人口比例设置1所幼儿园。

  消除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

  “十一五”期间,我省妇女就业结构更趋合理,自主创业人数不断增加。到2010年底,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48%。刚刚下发的《规划》明确,全省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要保持在47%以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要达到45%以上。此外,还将千方百计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使全省新增妇女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控制在47%以内。《规划》特别提到了“消除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此外,还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并积极探索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办法等。(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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