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新泰州人才网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现规定更正为:
1、符合原规定第2条(即: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同时符合原规定第3、第4条(即: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或为原工商业者)的人员,在按第2条增发的基础上,可以重复增发第3、第4条规定的50元。
2、同时符合原规定第3、第4条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特此通知。
泰兴人社局
201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