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月至9月是一年中气温最高的几个月份。不少高温下作业的人员期盼高温津贴,但往往因为缺乏强制性规定始终没法实现。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首次将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列入其中,成为强制性规定。从今年夏天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属违法行为。
支付高温津贴具有强制性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属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将支付高温津贴从“指导性意见”变成“强制性规定”。这样一来,高温津贴将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今年发放标准和去年一样
据了解,今年企业职工高温津贴仍沿用去年的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对于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我省并没有明确该类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
对此,劳动专家解释,对于在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该负责人提醒,企业支付高温津贴应以货币形式,不能以实物代替。此外,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应另行支付。(新泰州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