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特困人员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3-08-0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及实现全民保障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特困参保人员在符合退休条件时,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第二条 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凡本市常住户籍、原则上参与市属企业改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养老保险救助借款(以下简称受助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
  (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
第二章 救助资金、额度、期限
第三条 救助资金。市财政从解困金中暂借100万元备用金,以后年度视收支余额补足备用金。
第四条 救助额度。
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额按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确定;申请救助补缴欠费不超过5年。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不收取利息。
第三章 申请救助程序
第五条 受助对象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到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受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由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
  (二)受助对象及其配偶携带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救助协议。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借款档案,办理养老金代扣代缴手续,并按规定记载。
第四章 受助资金的偿还
第六条 受助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新泰州人才网式:
  (一)受助对象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借款,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扣,超过200元的按实计扣。
  (二)受助对象有偿还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借款余额。
第七条 受助对象特殊情况的还款方式:
  (一)受助对象户籍在迁往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时,需一次性偿还受助资金后,再办理相关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二)受助对象在未还清受助资金前死亡的,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后再核算个人账户以及丧葬抚恤费,冲减个人账户以及丧葬抚恤费后仍不够还清本金的,差额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相关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核销未偿还的受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特困人员养老保险救助工作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救助资金发放、归还和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办理救助手续,并对受助对象的生存状况定期进行认证。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账户,接收拨入的救助资金,并核算救助资金的发放与归还,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挤占、挪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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