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伤残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3-09-04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伤残人员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过新泰州人才网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2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为1.7%,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15%。
二、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增长10%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9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2元;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6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5元。
三、新调整发放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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