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入境就业服务指南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3-11-04 浏览

各用人单位、外国人、台港澳人员:
您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规定,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均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本服务指南将详细告诉您境外人员在我市就业相关就业手续的办理,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入境就业服务。
外国人就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不超过60周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派遣人员不超过65周岁。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申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3份);
2、外国人的履历证明(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委任书、任命书、决定等);
4、聘用外国人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原因和理由);
5、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由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以上证明均需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
6、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7、合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方的派遣函(须加盖投资方公司公章);
8、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外使领馆或外国警察局出具的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合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全部资料,以后只需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申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有效护照、职业签证(“Z”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
四、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报材料:
1、《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延期年检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3份);
2、《外国人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4、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5、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30天内办理。就业证延期页已用完的,应带境外人员免冠半身照片一张,新办《外国人就业证》。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为其两证合办:
1、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须提供所签协议和外经贸部主管司及相关部门司局级出具的证明和函件;
2、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参股的股东、投资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3、投资实收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至多3人)以上职务的外方派遣人员和企业投资者,须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聘书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两证合办必须符合的条件:
1、企业实收资本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
2、必须是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用人单位聘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需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
3、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
4、必须要有委派书、派遣函或者是董事会决议
5、投资者、法人代表、参股的股东可以两证合办,必须要有证明材料
两证合办的申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3份,单位盖章);
2、申请两证合办的书面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两证合办的理由,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
4、外国人的履历证明(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由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以上证明均需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
6、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8、合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方的派遣函(须加盖投资方公司公章);
9、外国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外使领馆或外国警察局出具的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
11、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合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全部资料,以后只需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4张。
备注:
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若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用人单位聘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须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3、船舶行业要有外方的派遣函,还需提供外方公司与我市船公司的协议。
4、终止就业的,应及时将就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5、聘用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6、对内资企业聘用外国人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的,必须提供本企业有关境外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聘用外国人须符合企业境外贸易的任职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执业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技术维修、技术指导等工种的,须提供海关进出口设备报关单。

台港澳人员就业
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年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身体健康;
4、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5、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报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4、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8、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须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4、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手续可以不提供,如就业证已过有效期必须提供);
5、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8、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泰州市办理地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综合科
(南园新村33号) 联系电话:0523-86606531
省厅办理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25-83233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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