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4-08-07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第10号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4】299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34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明确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事故风险较大,也是工伤事故处理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因此,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权益,事关建筑承建企业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把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有关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泰州人才网)。

 

二、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均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项目可以参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的,未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参照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其余部分由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另行缴纳。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另行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四、参保办理

 

1、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一次性代缴,并与施工企业结算。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用。

 

2、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可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提交全部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申报变更备案。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因故未能及时申报的,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补充备案。人员信息未及时报备的,涉及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企业自行负担。

 

4、建筑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5、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并代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视同建设工程项目参保。

 

五、工伤申报和待遇享受

 

1、工伤认定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工伤申报工作,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报告备案,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按此基数计算的待遇与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六、监督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告知书上须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并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参与施工人员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2、建设行政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4、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参与施工人员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建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部门、建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举报信息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建工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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