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9-10-08 浏览

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并登记失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为“4050”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档案托管后,一年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或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

4.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5.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或离婚、丧偶并单独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6.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是指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本人等。

7.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是指土地被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完全失去耕地或城市规划区内撤组建居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

9.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10.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1.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户籍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和手续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前往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前往常住地)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填写《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特困职工证》;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人的失业人员中,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证明;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现役军人证明、《结婚证》。

6.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提供有效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证明。

7.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8.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证明。

9.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受理初审。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就业困难人员初审意见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并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三)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公示样式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至市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市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内打印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印章。

(五)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经办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或理由。

(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三、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

2.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实现稳定就业的;

3.零就业、零转移家庭中其他成员有实现就业的;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5.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6.退休、退职、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且不符合非本地户籍认定条件的;

10.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种退出情形的,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实情况后进行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持其《就业创业证》前来办理注销手续。对经公示30天后,仍未前来办理注销手续的符合退出原因的人员,应将其作为注销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季度上报需注销人员名单,市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中作注销标记。

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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