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的通知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20-02-03 浏览
各市(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企业防控组,市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 生学技术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和疫情防控专家认真研究会商,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控工 作方案,督促指导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企业职工身体健 康和生产安全。
       在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基础上,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 病毒传播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复 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我市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 防控工作,再提出如下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复工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首的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2. 严格复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 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 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 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 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特殊情 况提前要求复工的,须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 审核后报泰州市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复工。防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 不得擅自复工。
       3. 严格人员管理。复工前,企业必须认真排查复工人员, 抓好“三查”工作:一查员工来源地情况,是否来自重点疫区; 二查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情况;三查员工接触史, 有无与湖北籍武汉人员(亲属)接触史,有无与外省归途人员接 触史。务工人员在泰连续生活(工作)不少于14天,经医学观 察无异常的可以上班;最大程度动员离泰人员不得提前来泰、返 泰,来泰、返泰员工一律从2月9 H 24时后开始计算到泰时间, 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确认无异常以后, 及时上报属地政府,经同意后方可上班,确保复工人员处于可控 状态。
       4. 严格厂区管理。复工企业在厂区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 配备必要的体温测量仪、消毒防疫等设备设施,并建立员工进出 口检测登记、消毒防疫制度,按要求对厂区、办公地点、电梯间、 车间、集体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办公设施、生产辅助设施,进行消毒防疫,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避免因措施不力而引起的 交叉感染。同时,设立观察室(或隔离区),做到早发现、早处 置,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5. 严格日常管理。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每日务必做到“六个 坚持”:坚持每日全体人员进出口体温检测;坚持全员防护措施 配套到位;坚持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防疫(人 员集中的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毒);坚持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防疫; 坚持职工分散、分时、分批就餐,避免组织或参加集中性活动; 坚持日报制度,发现员工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镇街(园区),并 层层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6. 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必须承担主体 责任,物资保障、职工隔离观察、安全生产等防控责任由企业承 担。企业如果不具备保障措施,不得擅自复工。否则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7. 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企业防控组,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健全工作机制,对复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逐一过堂,做到疫情防控无漏点、无死角、无侥幸,确保各项防 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对未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未开展复工 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杀安全检查、未经批准复工的的企业,严 禁复工生产。已复产的或连续生产的企业,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
       各市(区)企业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 学技术指南(试行)的贯彻落实情况,请通过企业防控工作信息 日报及时报送市企业防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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