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员在华将要交社保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6-11 浏览 下载WORD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日就《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60万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将在中国缴纳医保、养老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保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告称,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法》),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另一份公告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的范围为两种人群,一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

    《社会保险法》对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而外国人在没有签订上述协议的国家支付社保相关费用后,一旦离开该国,就很难拿回已经缴纳的费用。美国社会保障署在网站上公布了25个与美国有此类协议的国家,中国未在其列。针对上述问题,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此前,《华尔街日报》援引一些雇主律师的话推算了一下:按照对中国员工实行的缴纳机制,雇主和员工分别按员工月工资基数的37%和11%缴纳社保,最高不能超过规定上限。比如上海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是11688元(约1800美元),也就是雇主每月最多为每位员工缴纳666美元,员工自己缴纳19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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