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适应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要求,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服务,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研究,现就市内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变更参保地、名称及其他事项;经工伤职工认可确认的工作单位调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能作为不同管理地区之间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的对象。
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在同一参保地申请变更工伤保险关系,应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证明变更理由的有效证据和随同变更的工伤职工名单,其中有效证据包括用人单位承继协议、工商注册变更证明、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凭证等。
(2)用人单位在不同参保地之间申请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应当在转出地填写《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随同转移的工伤职工名单,并经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报转入地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因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在不同参保地之间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应当提供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凭证。
3、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应由工伤保险征缴机构统一受理,工伤保险行政、征缴、支付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其中工伤保险行政负责确认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征缴机构负责确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参保缴费情况,支付机构负责确认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经审核确认后,所随同变更转移的工伤职工从审核确认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1、泰州市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表
2、泰州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泰州市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社保登记号
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变更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理由
主要证据
工伤职工信息
(可附表)
身份证号
工伤发生时间
受伤部位
伤残等级
参保时间
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意见:
工伤保险征缴机构意见:
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意见:
本表一式四份,工伤保险行政、征缴、支付机构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2:
泰州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社保登记号
联系人及电话
转移情况
转移前参保地
转移后参保地
转移原因
主要证据
工伤职工信息
(可附表)
身份证号
工伤发生时间
受伤部位
伤残等级
参保时间
转出地经办机构意见:
转入地行政机构意见:
转入地征缴机构意见:
转入地支付机构意见:
本表一式四份,转入地工伤保险行政、征缴、支付机构和用人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