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路线很大程度决定是否工伤
职工从岳母家出发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而将作出工伤认定的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2011年11月10日5时45分左右,某建筑公司员工陈某驾驶电动车从岳母家出发上班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脑外伤,S5椎体裂隙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责任。12月13日,陈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核调查后作出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决定书。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陈某从岳母家出发上班的路线不是其正常的上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在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从其岳母家出发至单位的路线属于上班合理路线。最终,驳回原告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上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陈某从其岳母家出发至单位的路线属于上班合理路线,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正确的。作者:翟敏 王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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