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单位需提供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2-12-04 浏览 下载WORD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明年施行。在劳动就业方面,《条例》提出,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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