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育后婚不能做公务员惹争议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4-09 浏览 下载WORD

  法治追问

  本报记者 张维

  去年年底引起网友热议的江苏泰州“先育后婚”被拒录公务员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在状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判一审败诉后,被拒录的郑伟(化名)于4月7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6年10月举办婚礼,2007年1月生育一女,同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这个在郑伟看来无伤大雅的“小小”的时间差,决定了他的人生不得不改变一个方向。

  2010年9月13日,第五次参考且已连过笔试、面试、体检等关的他,名字并未出现在拟录用的公务员名单公示中。原因是“先育后婚”,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审不合格。

  从法院不受理到受理

  因“先育后婚”在公务员考试的政审中被淘汰的,在两年前已有先例。同样是在江苏,徐州一名女性考生因为2009年2月生育,同年5月补办结婚证,被当地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录。

  “公务员招录中并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坚信于此的她先后将当地组织部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事局等告上法庭,但6份裁判文书都未能改变其命运。

  法院认为组织部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拒录的行政行为又非人事局做出的,因此未予受理。

  这样的先例对于郑伟来说,意味着什么?两起案例的同一个援助者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黄溢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徐州案中,法院对于未婚先育行为是否影响公务员的资格获取没有任何实质性认定,而这次不同。首先,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其次,法院还作出了人社局以考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不予录用并无不当的判决。”

  时隔两年,法院受理并作出认定,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永坤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肯定,“在泰州案中,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之一的诉权得到了尊重。”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各执一词

  是否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泰州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这一规定,法院和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本案二审代理律师,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还补充说,“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可追溯至2006年10月举办婚礼时,由此,2007年1月生育孩子的行为是婚内生育,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非婚生育",没有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法院则认为,必须登记结婚后才能生育孩子,是该规定的实质内涵,所以,原告非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究竟该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周永坤认为,还是应当从字面上从严解释,“生育还是应当在登记结婚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则表示,法院的解释太过机械。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婚前已有生育的人婚后再生的这种行为,而至于什么时候生,并不重要,只要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即是符合这条规定的。据我了解,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经在这方面有所放开。“解释法律,还是应当按照常理,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而不能望文生义。”刘莘说。

  公务员不需要更高标准

  与徐州案一样,法律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情形属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也是当事人执著诉讼的依据。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

  周永坤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成为公务员,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拒录公务员对于考生来说,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先育后婚”不过是一个未履行行政法上手续的瑕疵,以此为由淘汰符合条件的考生,不符合行政法遵循的比例原则。

  而“先育后婚”者要做公务员,即使过得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关。早在徐州案时,就有网友认为,公务员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婚前性行为不应发生在公务员身上。这样的事件再次上演时,舆论中这样的声音也不占少数。

  对此,刘莘认为,这与我国公务员法对于政务类公务员与事务类公务员不作区分有着密切关系。“西方国家都有此区分,事务类公务员通常有职业保障,而政务类公务员则随政党共进退。政务类公务员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有更高的道德标准;而事务类公务员靠经验和专长处理日常事务,不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因此,刘莘并不赞成因为“未婚先育”这样的所谓道德问题而取消考生的公务员录取资格。

  “何况,道德的标准是具有时代性的。”刘莘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婚前性行为已经是个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不应再用旧观念去看待而认为未婚先育者不配做公务员。

  周永坤也认为,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有无资格做公务员,而即使可以,婚前性行为也并不构成道德的污点。“能不能做公务员是一个法律权利问题,不是道德问题,要避免这种泛道德主义的认识。”

  公务员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陆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先育后婚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以此取消考生的录用资格带有歧视性意味。”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招录条件进行随意扩大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公务员招考所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从2002年到现在,身高歧视、乙肝歧视、基因歧视、先育后婚歧视、HIV歧视都在公务员招考中先后出现过。”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在陆军看来,与“行政部门的平等意识比较淡薄,人为地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有关。

  他有一个并不乐观的统计,“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案例,胜诉的连一成都不到。”

  “公务员必须向所有人开放,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相关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周永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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