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性“延迟退休”第一案扬州开审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6-07 浏览 下载WORD

  在我国,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何女士是我市一家单位的高级政工师,去年年满55岁的她,根据人事部有关政策向单位提出了自愿延长至60周岁退休,可是单位却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何女士将单位告到维扬法院。据了解,这是全省女性起诉“延迟退休”第一案。  

  女专家“被退休”怒告东家

  何女士出生于1959年,1998年调到了如今她起诉的单位,2006年升任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8月获得了高级政工师职称。

  何女士认为有了这个职称就意味着她属于高级专家了,依照《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标准,向单位申请到60岁退休。

  “2010年5月,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及时地向单位提出了到60岁退休的申请。可是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办理退休手续的手法强行剥夺了我可到60岁退休的权利。”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她来到维扬法院起诉。庭审时,何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依法延续聘用关系,保护其55岁到60岁的劳动权,并要求法院撤销单位给她办理的退休手续,并依照聘用关系,支付争议期间扣除的工资、奖金等。

  “延迟退休”不属法院管?

  被告单位的代理律师提出,首先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次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可以延长退休的高级专家包括“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并不包括何女士所取得的“高级政工师”。此外,申请延迟退休还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经有关机关批准。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这一点,主要有“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等4种情况,何女士并不属于4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最后被告单位的代理律师称:“单位给何女士办理的退休手续程序合法,也是经过人事部门确认无异议后予以审批的。”何女士及其代理人引述有关法条和事实对此予以了反驳。3日庭审当天,法院曾试图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进行调解,将择日宣判。

  坦言打一场不该打但有示范作用的官司!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何女士是我省女性诉求“延迟退休权”的第一人,就她如何维权、为何维权等问题,昨天记者对她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很多和您有类似情况的女性都没选择诉讼之路,您却选择了诉讼,为什么?

  何女士:其实这是一场在很多人看来不该打的官司,不过我觉得可以通过这个案件给那些想维权没有维权的50岁到55岁女性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记者:从去年7月份单位给你办理了退休手续至今快一年了,这一年中你是如何维权的?

  何女士:我到多个部门去反映情况了,结果都不尽如人意。最终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弹性退休制”或可破解延退难题?

  扬州职大人文学院刘昌华老师坦言:“对于那些有知识有经验却没有达到国家所特定的‘特殊专家’标准的女性来说,她们一般55岁就要退休了,可是55岁可以说正是一生事业的黄金期。这时强行让她们退休,对社会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对个人也是积累多年的专业知识的浪费。”刘老师认为,坚持实施55岁退休不利于发挥女性人才优势,她们提前领取退休金也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刘老师说:“对女性退休应实行弹性机制,对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可实行提前退休制,对于知识、技术型的女性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其退休年龄。”

  但是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则表达了对于弹性退休的担忧,认为不利于年轻女性的就业和提拔。“全面延长女性的退休年限,其实只维护了老年妇女的权益,却损害了中青年妇女的权益,使女青年求职、晋升更困难。”袁律师建议,一些已到55岁,但确实需要继续留任的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和女专家学者,可以返聘,使一些确有真才实学,精力体力尚好的女专家学者退休后仍可继续工作,又不占用正式编制,不妨碍年轻人的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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