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5-14 浏览 下载WORD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向社会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约请了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保专家进行了解读。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缴费办法明确

    社保专家表示,江苏早已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政策。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了继续缴费办法,那就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比如一名今年58岁的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只有两年,那么他60岁后可延长缴费,即还要补缴13年才能按月领养老金,在延长缴费5年后,他就可以一次性把剩下的8年一次性补缴,也就是65岁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而江苏目前的做法是,只能一年一年的补缴费,直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结束,他要到73岁才能享受待遇。

    另外,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账户余额可继承

    草案还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养老专家表示,江苏目前的规定是“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这里强调可继承的是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在2006年江苏养老保险改革新政实施前,个人账户中除了自己缴的外,还有大约3个点是从单位缴费比例中划入的,2006年后才规定参保个人缴纳的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而现在草案则是把个人账户扩大了,意味着可继承的个人账户拟包括过去单位缴纳划入的部分。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转移接续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专家表示,作为外来人口就业大省,江苏省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去年8月曾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考虑到很多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江苏要求各市首先畅通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但目前省内还有部分城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还存在障碍。“全省各地将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关于工伤保险】

    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列出了四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醉酒或者吸毒”。专家介绍说,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标准,此次《规定》明确,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关于失业保险】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领失业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比如,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等。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专家解释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另外,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不满一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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